问题 | 协助组织卖淫罪怎么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怎么认定 认定如下: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受他人蒙骗,根本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则不能构成犯罪。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充当打手、保镖等。则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例如为组织卖淫者充当杂役,提供个人生活服务,危害不大,不应视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取保候审吗 对于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只有在满足以下严格条件之一时,才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这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体现: (一)若其所涉违法行为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者; (二)若其可能因触犯该罪名而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由取保候审措施可有效防止其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者; (三)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已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需喂养新生儿的女性,同样有取保候审的必要性,防止其在此期间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者; (四)如监押期已届满,案件仍未审结,为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首先,我们需要探讨该行为人内心深处是否明确知道自己正在意图实施协助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倘若该名行为人在遭受欺骗的情况下,完全不清楚自身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协助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那么他便无法被判定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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