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财产婚后买房,婚后要求返还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婚前财产婚后买房,婚后要求返还怎么办 在离婚诉讼中,原则上不会将婚前购置的房产作为公共权益进行分配。其原因在于,使用婚前个人资产购买房产,可视为仅仅属于婚前资源形态的转化,因此所购置的房产并不被理解为婚后所得。 然而,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二人签署了财产协议,明确及清楚地规定此套房产为双方共有,或者尽管房产证上仅记载了单方姓名,但仍注明夫妻共同拥有,那么这种情况下,这套房产就会被认定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此时便需要按照夫妻双方之间的协议内容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与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财产婚后加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在婚前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增加配偶姓名的行为可以解读为赋予配偶相应份额的赠与,因此,该房产应归属夫妻共有财产范畴。对于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可根据房产证上的登记信息进行判断,若该房产证书上同时刻有夫妻两人的姓名,那么便足以证明该房屋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在涉及离婚诉讼时,婚前购买的房屋往往不会被纳入共同财产范围进行划分,原因在于这些房屋乃是属于个人婚前财富的转化产物。然而,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有平等共享该房屋的财产协议,或者在房产证上明确标注了双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那么便应当将其视作共同财产,并按照协议中的规定进行公正合理的分割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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