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1、在双方进行离婚协商之际,双方所拥有共有的房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达成的协议进行妥善处置;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性结果,则应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据房产的具体状况以及考虑到女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原则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2、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当平等分割,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体的处理方式还需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以及财产的来源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因此也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化处理。 3、对于那些不适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当根据双方的住房状况以及对女方或者无过错方的照顾等原则,将其所有权赋予其中的某一方。而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经济补偿。在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女方的权益。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如果属于某一方所有,那么当另一方因离婚导致无固定居所时,经过严格核实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允许其暂时居住在此处,但是一般来说,这种临时居住的期限不应超过两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关于离婚时房产分配问题的几点解读: 首先,若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在婚前即已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且相关房地产状况只能登记在单一方名下,并且购置房产所产生的所有款项均已一次性缴清,则这类房产便可被视为该方的私人财产; 其次,如若交易房屋在婚前支付了首次购房款,而在结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偿还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皆应归属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再次,在结婚前买入房产并将之作为新婚之家,即便物权登记仍然以其中一方为主体,但是该房产仍然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最后,如果在婚前,双方父母为他们的儿女购置房产出力出资,那么此种付出完全可被视作对各自孩子的赠与行为,然而,除非父母方面亲口表明这份资助是惠赠给整个家庭的,否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涉及到婚姻关系破裂时需要进行的财产分配谈判过程中,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地产,其具体处理方式应该按照双方事先达成的共识或者现行法律法规来执行,基本原则是要保证双方获得公平公正的利益分割,然而实际操作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诸多复杂的影响因素。对于那些难以进行完全分割的房产,应该采取适当措施去照顾女方或者没有任何过失责任的那一方,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有一方在离婚之后没有稳定的居住地点,经过严格审核程序之后,可以暂时入住对方拥有的房产,但是这一入住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两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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