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行贿罪主体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如何认定行贿罪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之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贿罪的行为主体主要涉及那些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向我们尊贵的国家公务人员给予财物的个人或者机构。这类行为的主体范畴不仅仅局限于自然人,更为广泛地涵盖了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多元主体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如何认定行贿罪收益 本罪名即为“行贿罪”,意在指明那些为了谋求不法或不正当的利益而向特定的国家公职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提供财物的犯罪行为。该类犯罪行为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性: (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感知心理,通常是出于蓄意且明确的,其行为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利用国家公职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之便,为自身谋求私人利益;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诸如金钱、贵重物品、满足个人欲望等形式的贿赂收买行为,以此来腐蚀和拉拢国家公职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那么这就构成了行贿罪。 此外,在商业活动中,如果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那么也将被视为行贿行为。 然而,如果行为人因为受到威胁或勒索而被迫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但并未因此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那么这种情况则不能被认定为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之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贿罪的行为主体主要涉及那些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向我们尊贵的国家公务人员给予财物的个人或者机构。这类行为的主体范畴不仅仅局限于自然人,更为广泛地涵盖了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多元主体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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