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之间存在三个显著差异: 首先,要约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表达了缔结合同的意愿,此意愿的明确目的即为达成合同协议;相比之下,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向潜在合作伙伴发出一种期望其主动提议签订合同的意向信息。 其次,要约应包含未来可能签署的合同中的关键性条款及条件,同时还需体现出联系人愿意受到该要约条款的约束力;而要约邀请则并不包含此类约束意涵在内。 最后,绝大部分的要约都只针对某一特定的相对方进行,因此在传递过程中通常采用面对面口头交谈或书面信件的方式。 然而,要约邀请面向的一般是所有潜在的候选方,所以多用广播、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作为传播平台。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合同法中如何区分 为了更清晰地阐述要约与要约邀请之间的主要差异,我们特此例举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说明: 首先,关于其各自的目的性,要约旨在直接缔结合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要约邀请则代表当事人寄望于受邀方能够主动向自身表达签订合同的意愿。 其次,从包含的具体内容层面来看,要约必须完整涵盖将来有可能达成的合同重要条款及条件;相较而言,要约邀请的内容则相对宽泛,并不要求具备如此详细的规定。 最后,在针对的人群范围上,要约通常只针对特定对象发出,而要约邀请则通常面向广大不特定的公众群体。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之间存在以下三个主要差异点:要约清晰地反映了当事人自愿缔结合作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涵盖了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方式通常是针对于特定的目标对象而进行的;相对而言,要约邀请仅仅只是表达了共同合作的意图,它并不具备任何形式的约束力,而是针对广大潜在的合作伙伴,以此方式通过公开的传媒渠道发表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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