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延期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延期怎么办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五条明确指出,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被捕入狱之后,人民检察院依然有义务进行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核和考量。倘若发现其并不具备继续被羁押的必要条件,那么检察院应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其强制性措施的建议。而对于该等建议,相关机构需要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检察院。因此,若刑事拘留期限有所延长,人民检察院便必须履行其职责,对羁押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相应的建议或者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延长到7天怎么算 我们应当采用严谨且准确的计算方式来对待刑事拘留期: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是以自然天数为单位进行计算,并且从实际拘留行为开始之日起才算入有效的拘留期间之内。从这个角度出发,拘留期间的截止日期应该以法定的拘留期限中的最后一个完整自然日为准。 2、对于“押解途中”的相关时间是否应被从拘留期间中扣除的问题,人们常常存在一些误解或错误观念。有部分人认为,押解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并不属于刑事拘留的范畴,他们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认为拘留期间的时间并不包含在路途上所消耗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五条明确指出,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被捕入狱之后,人民检察院依然有义务进行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核和考量。倘若发现其并不具备继续被羁押的必要条件,那么检察院应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其强制性措施的建议。而对于该等建议,相关机构需要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检察院。因此,若刑事拘留期限有所延长,人民检察院便必须履行其职责,对羁押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相应的建议或者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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