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构成累犯的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危险驾驶罪构成累犯的条件有哪些 【声明】在此郑重声明,危险驾驶罪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累犯。需知,所谓累犯,乃是指因触犯某种严重刑事罪行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等长期刑期,且刑罚已经宣告执行完毕或者获得特赦之后的犯罪者,在超过五年期限后再次涉嫌同样性质或更恶劣的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 然而,须注意到的是,危险驾驶罪所施加的刑罚相对于其他严重罪行而言较为轻微,通常仅处以短期拘役,并附加罚金的惩罚。鉴于拘役并非属于有期徒刑以上的长期刑罚,因此从本质上来看,危险驾驶罪并不满足累犯的构成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郑重声明:危险驾驶罪一般不构成累犯。累犯指严重刑事犯罪后,服刑完毕或获赦,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而危险驾驶罪刑罚多为短期拘役加罚金,非有期徒刑以上长期刑,故不符合累犯定义。 二、危险驾驶罪有什么犯罪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完整构建条件包括了以下几个重要部分: 首先,本罪所指向的侵害客体是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从犯罪的客观层面来看,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并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再次,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实施者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最后,从犯罪的主体角度来看,本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一个普通公民。 具体来说,当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情节恶劣的情况下; 当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时候; 当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活动,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时候; 以及当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危险驾驶罪济宁处罚标准如何确定 在山东省济宁市地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例和规定。根据普遍的司法实践,一旦触犯危险驾驶罪,将承担以下严重后果: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参加危险性极高的赛车比赛且各个环节都非常恶劣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醉驾的认定基准乃是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80毫克每百毫升这个数值。若是因此种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定成立,则同样需要面临拘役以及罚金的严厉惩罚。然而,在进行具体的量刑判定时,会充分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被告人的诚恳悔过态度、是否对社会公众带来实质性的伤害以及其他各种客观条件等多方面因素。至于如何判断追逐竞驶情节的恶劣程度,这涉及到对该行为危险程度的综合评估,以及对公共交通系统所受到的影响程度等多个方面的考量。另外,如果存在诸如前科累犯、逃避执法检查等不良记录,那么相应的处罚力度很可能会进一步加大;反之,如果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破案,那么就有可能获得从轻发落的机会。 郑重声明:危险驾驶罪一般不构成累犯。累犯指严重刑事犯罪后,服刑完毕或获赦,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而危险驾驶罪刑罚多为短期拘役加罚金,非有期徒刑以上长期刑,故不符合累犯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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