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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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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时,该犯罪属犯罪未遂形态,该行为人是未遂犯;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时,该犯罪属犯罪中止形态,该行为人是中止犯;。但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在同一共同犯罪中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这是因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在客观上存在共同点——并有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而之所以没有发生特定犯罪结果,相对于部分共犯人而言,是基于自动中止,而相对于另一部分人而言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因而对不同的犯罪人应当确定为不同的犯罪形态。在此种意义上说,共同犯罪的形态应是共同犯罪中的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共犯人中没有人中止与脱离,那么,共同犯罪的形态与各个共犯人的犯罪形态,基本上是统一的,如共犯人中一人的行为导致既遂,其他共犯人均成立急死;如果共犯人中的一人着手实行犯罪,其他共犯人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二、简单共犯的停止形态

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当所有共犯人的共同实行行为都未得逞时,共犯人均构成犯罪既遂。由于共同犯罪本身和犯罪中止的特殊性,不存在部分犯罪人在预备阶段构成犯罪中止的问题。而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其他情况,一是共犯中的一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并且使得其他实行犯也自动中止犯罪,以致共同停止实行犯罪行为且未造成危险或危害结果发生,各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

二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者没有阻止他人实施犯罪,而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危害结果未发生,则不构成犯罪中止。

三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者不仅自己主动放弃犯罪,还采取措施其他犯罪人实施犯罪,但最终并未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也不成立犯罪的中止。

因此,只有当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犯。如在正犯着手实行并导致结果发生后,共犯人放弃犯罪行为的,不可能成立中止犯。在正犯的行为终了后,共犯人自动防止结果发生的,共犯人成立中止犯。在正犯尚未实行终了,共犯人说服正犯使之放弃犯罪的,共犯人与正犯均成立中止犯。在正犯尚未实施终了,共犯人报警阻止正犯的行为结果的,或者自己亲手阻止正犯的行为结果的,共犯人成立中止犯,正犯成立未遂犯。已经开始为正犯的着手盗窃望风帮助者,中途默默离开的,不成立中止犯。即使明确告诉正犯自己要离开现场,但如果先前承诺望风的行为对正犯决意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的,也不成立中止犯。

三、复杂共犯的停止形态

在复杂共犯的场合,因为除了实行犯之外,还存在着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所以具体的停止形态的情况比较复杂。

1.共同犯罪预备形态

共同实行犯的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共同实行犯罪而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实行行为的形态。犯罪预备行为的停顿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因此,对各共同实行犯根据其在犯罪预备中的作用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帮助犯的犯罪预备指为进行帮助行为而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帮助行为的形态。对于帮助犯的处罚应由其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确定。

组织犯的犯罪预备只限于为建立犯罪组织而作准备的行为,表现为物色组织成员、选择组织场所等,对于犯罪组织的其他成员,在没有着手实施犯罪组织所预谋的犯罪行为以前,视为构成犯罪预备。

教唆犯的犯罪预备是指为进行教唆行为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教唆行为的形态。教唆犯的预备行为一般表现为物色教唆对象、选择教唆时机、准备教唆工具以及其他为教唆犯罪而制造条件的行为,对于教唆犯的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共同犯罪未遂形态。

一是实行犯的未遂。

共同实行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只要一人着手实行犯罪,整个犯罪就进入着手实行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场的其他犯罪人尚未来得及亲手直接实行犯罪,已着手实行共同犯罪人就被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制止而使整个犯罪未能得逞,则全部共同实行犯都应承担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二是组织犯的未遂。

组织犯的未遂就是指在其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态。根据未遂犯的认定标准,组织犯的未遂也应具备犯罪未遂的三个条件:首先着手。组织犯以实行犯的着手为其着手,只要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即认为组织犯也已着手,因此,只要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即认为组织犯也已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组织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关键界限。其次,犯罪未得逞。由于组织犯以实行犯的既遂为其既遂,因此,对组织犯来说,其犯罪未得逞就是指实行犯未达到犯罪既遂。而实行犯未达到犯罪既遂也即实行犯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也就是说,在实行犯成立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的情况下,组织犯都可能成立犯罪未遂。再次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组织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组织犯本意的,这是认定组织犯犯罪未遂的根本特征。

三是教唆犯的未遂。

教唆犯的着手应以教唆犯开始以言辞或其他方法进行教唆行为为标志,而不以被教唆人着手实行犯罪而转移。教唆犯属于结果犯,教唆犯的犯罪既遂是以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行犯罪达到既遂为标准。 对于教唆犯来说被教唆的人违背其意志而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构成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后,被教唆人接受了教唆,但被教唆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出现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的情形,则教唆犯成立犯罪未遂,因为对教唆犯来说被教唆人的犯罪停止形态显然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

四是帮助犯的未遂.

帮助犯的犯罪未得逞以被帮助人是否成立犯罪既遂为标准。即要是被帮助人完成了犯罪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则帮助犯成立既遂。反之,被帮助人没有实现具体的犯罪结果,对帮助人则是犯罪未得逞。帮助犯已着手实施帮助行为,而被帮助人予以拒绝,帮助犯的帮助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实行犯接受帮助后,若成立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则帮助犯成立犯罪未遂,因为对帮助犯来说被帮助人的犯罪停止形态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

3.共同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①在单独犯罪中,认定犯罪中止较为简单。可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成为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因此,对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一是实行犯的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中止应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这段过程中且犯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停顿,这对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同样适用。也就是说,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在共同实行犯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互相联系、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整体。这就决定了每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且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负责。因此,共同实行犯中某一共同犯罪人想要中止犯罪,不仅要停止本人的犯罪行为,还要自动有效地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反之则不成立。但在以犯罪构成的特点所决定的行为犯中,由于犯罪行为都具有不可替代性,各共同实行犯在既遂或未遂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共同犯罪人要想中止犯罪,只需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即可,而不必去有效地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是组织犯的中止。

由于组织犯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着组织、领导、指挥等作用,处于核心地位,其对每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都具有支配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操纵着整个共同犯罪的实施。犯罪集团其他成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只要是在犯罪集团的预谋或者犯罪计划以内的,组织犯对此难逃其咎。因此,组织犯的中止永远表现为积极有效地阻止整个共同犯罪行为向完成形态继续发展,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在组织成立犯罪集团的过程中,组织犯中止犯罪不仅要求其停止组织活动,而且还应将自己停止组织犯罪集团的意图及时告知其他共犯人,使他们也停止犯罪活动;二是如果犯罪集团已经建立,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犯罪时组织犯欲中止犯罪就必须解散犯罪集团,并有效地阻止其他成员按照原犯罪计划实施犯罪;三是组织犯欲成立犯罪中止除了解散犯罪集团外,还必须积极制止其他共犯人已着手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积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可见,解散犯罪集团是组织犯成立犯罪中止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解散了犯罪集团,才能有效地防止组织犯建立犯罪集团的组织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危害结果,也才能够说明组织犯中止了犯罪。

三是教唆犯的中止。

教唆犯的犯罪中止应发生在教唆犯的犯罪预备阶段和被教唆人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

教唆犯想要中止犯罪,必须是出于本意,自动放弃犯罪,还应自动有效地制止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被教唆人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由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以及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所具有的因果关系所决定的,不制止被教唆人犯罪行为,任其继续实行犯罪,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受侵害,当然也就没有犯罪中止可言。

四是帮助犯的中止。

帮助犯的犯罪中止应发生在帮助犯的犯罪预备阶段和被帮助人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帮助犯的犯罪中止的具体情形包括,①实施帮助行为以前,帮助犯只要放弃帮助即可成立犯罪中止。②实施帮助行为后、实行犯实施犯罪行为以前,帮助犯必须及时有效地撤回帮助,阻止实行犯利用其所创造的条件实施犯罪,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③帮助犯实施帮助行为以后,实行犯已着手实行犯罪,帮助犯想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得制止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并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④事中帮助犯。帮助犯应及时有效地撤回帮助并有效地阻止实行犯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方能成立犯罪中止。 ⑤事后帮助犯。帮助人在事前答应为实行犯提供帮助,在未将帮助行为付诸实施以前,只要自动放弃即可成立犯罪中止。

四、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于共犯人的中止相关联,但不是相同问题。只有当共犯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能将结果归属于共犯的行为。在某些情形下,行为人虽然事实了共犯行为,但是,如果后来又消除了该行为对犯罪的促进作用,导致先前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时,就属于共犯关系的脱离。不难看出,所谓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上是同时消除已经实施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但是共犯关系的脱离,并不以脱离者的自动性为前提。

1.着手前的脱离

如果脱离者在正犯着手之前脱离,那么,那就仅对预备行为负责,如果不处罚预备,该脱离者就不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教唆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之间是一种心理的因果性。因此,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的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所产生的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所谓消除教唆行为产生的心理的因果性,是指教唆者时被教唆者放弃犯意。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之间既可能是物理的因果性,也可能是心理的因果性,还可能既有物理的因果性,也有心理的因果性。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如将凶器提供给正犯后,在正犯着手之前取回凶器的,或者答应按时望风的人,在正犯着手之前告诉对方自己不实施望风行为,就是共犯关系的脱离。

最后,预备阶段共同正犯的脱离,按照帮助犯的脱离的条件予以判断即可。

2.着手后的脱离

如果脱离者在正犯着手之后结果发生之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从理论上说,在正犯着手后,教唆犯与帮助者至少要负未遂犯的刑事责任。但是,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虽然与正犯的犯罪未遂具有因果性,但如果在正犯着手后消除了其行为对既遂结果可能具有的因果影响力,即使正犯未遂,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自动阻止了正犯行为的侵害结果的,成立中止犯。如甲邀约乙为自己的入户盗窃望风,在甲入户物色财物的过程中,乙打电话告诉甲自己不再实施望风行为。甲知道乙离开后继续实施盗窃行为既遂的,乙成立盗窃罪的中止犯,不承担既遂责任。

 

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相关词条

  • 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必要共犯

    必要共犯,全称必要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需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 必要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

  • 片面共同犯罪

    通说认为,所谓片面共同犯罪,又称片面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

  • 片面共犯

    我国刑法学界通常是在狭义上使用片面共犯的概念,即往往指片面帮助犯。具体的狭义表述又略有差异:有的将片面共犯定义为“共同行为人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形。”还有的将片面共犯定义为“所谓片面共犯,又称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其中后者为通说概念。

  • 共同犯罪分类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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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