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林权证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征地拆迁-土地承包 |
解答 |
一、林权证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是造成林权证失效的几种主要情况: 首先,当林地被依法征用或占用后,需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其次,如果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林地产生严重损害乃至消失,那么权利人必须及时进行注销登记; 最后,若原始的林权证不幸丢失或遭损坏,且未按规定办理新的林权证,则原有的林权证将自动宣告作废无效。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林权证上只有父亲的名字,儿子有没有使用权 假如在父亲离世之后,其名下的土地证将不再属于其继承人;相反,该土地应当被国家或所在乡村合作社予以收回。 然而,若您的父亲生前已成功承包了某片林地(例如),那么该林地的继承者仍可享有对该林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而倘若父亲曾有幸获得了耕种用地的许可,作为子女的您,只要具备农村户口身份,便可尝试与当地的乡村合作社重新签订新的承包合同以实现接手运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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