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是由哪里批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是由哪里批准 关于取保候审的审批单位确切地说要取决于整个案件进展到哪个环节。 例如,若案件正处于公安系统的调查环节,则申请取保候审的步骤便须得到公安局的批准; 同样,如果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展开的调查工作,那么申请取保候审的步骤就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 而当案件进入了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时,申请取保候审的步骤就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审批单位依据案件所处阶段而定:公安调查阶段需公安局批准;检察调查阶段则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则需人民法院批准。 各环节审批单位各异,确保程序合法。 二、取保候审可以出县城吗 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员确实有可能需要因公需要而离开所在城市,然而这也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审批许可后方能离开。 值得注意的是,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均须在未获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不离开他们所在的市、县范围,如果私自离开的话,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会面临部分或全部没收的风险。 实际上,取保候审乃是相关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的非羁押性审理程序。 在发现有严重疾病的应受逮捕者,或是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罪行轻微之人时,便可酌情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有新的犯罪是当地警察找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遇有新犯之罪行,通常情况下应由犯罪地所在公安局着手展开调查与侦查活动。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事例理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但若是由案犯居所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更为适宜的话,则亦可交由其进行调查处理。在此种特殊情况下,案犯颇有可能将受到取消取保候审之严厉惩罚,包括其先前已缴付的保证金也会被依法充公。若保证金已被缴纳给公安局,那么该执行机关便有权没收部分或所有保证金,同时视情节需要,要求案犯作出深刻悔悟并写出书面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担保人,或是实施监视居住,甚至展开逮捕行动等举措。 取保候审的审批单位依据案件所处阶段而定:公安调查阶段需公安局批准;检察调查阶段则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则需人民法院批准。 各环节审批单位各异,确保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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