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罪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故意伤害罪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在故意伤害罪的量刑环节中,减刑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七十八条明文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罪犯在服役期间,倘若能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积极适应矫正培训,并展现出诚恳的悔过之意或优秀的劳动成果,甚至做出了立功表现,都将获得适当的减刑机会。特别是那些在改造过程中有着显著的重大立功行为者,例如成功制止其他严重违法犯罪活动、揭发监狱内外的大规模犯罪案件等,以及产生科学创新、重大技术变革等重要奉献事迹,包括在个人生活与工作中舍己为人、在抵御自然灾害或避免重大事故中体现出卓越表现,以及对国家和社会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等,都应得到相应的减刑待遇。然而,无论何种情况下,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除非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此时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十三年。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若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则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故意伤害罪七级能判几年 对于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较为恶劣,致人重伤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极端残忍手段导致受伤者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者,则需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明确规定,故意伤人罪犯在被关押期间如能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和接受教育改造过程,并展示出真实且深沉的悔过之情以及卓越的劳动成果或者有显著的立功表现,则可以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尤其是对于那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例如成功阻止了重大犯罪行为的发生、主动揭露犯罪事实、在科技领域取得创新性突破等等,更应该得到适当的减刑奖励。然而,无论何种情况下,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都不能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一半,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这一期限至少要达到十三年;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如果其最终被减为无期徒刑,那么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应低于二十五年;若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则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应低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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