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
解答 |
一、哪些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 (一)虽然驶离现场,但离开是为了设法报警的行为虽然驶离现场,但是在现场不远处随即设法报警的行为,如打电话、到附近的医院求救等等、应当可以证明其本身没有逃避处罚的主观动机,对这一类行为并不符合逃逸的主客观的要件,因此,不能认定为逃逸。 (二)虽在离开现场途中,但主观故意动机尚不明确的行为有时候行为人出于害怕被报复或其他合理原因离开现场一段距离,如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有逃逸的故意也应当出于无罪推定的原则不轻易认定其行为为逃逸。 (三)虽然离开现场,但证实其主观上无逃逸的故意的行为这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备逃逸的主观要件,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如将某单位司机在肇事后随即将伤者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惧怕与被害人的亲属发生冲突而离开现场回到单位向领导汇报并报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哪些行为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犯罪所包含的六种行为并不局限于以下四项具体行为: 首先是驾车进行竞争性驾驶,情节极为恶劣者; 其次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 第三则是当涉及到校车业务或客运服务时,严重超出核定乘员数量载人或是超过规定速度驾驶的情况; 最后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和规定而运输危险化学品,这种行为直接威胁到了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此类情况下,驾驶员虽然已经撤离了事故发生地,但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并不是出于逃避责任或规避处罚的主观意图,而是尽可能提前采取措施报警和求助。当这样的行为发生时,例如通过拨打紧急电话、前往临近的医疗机构寻求帮助等方式,就能够充分证明驾驶员并无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动机。因此,对于这类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结为“逃逸”,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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