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法庭证据吗 |
分类 | 诉讼仲裁-证据调查 |
解答 |
一、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法庭证据吗 在法律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有力的证据加以运用。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微信聊天记录归类于电子数据的范畴,是证据类别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聊天记录都能被采纳为法庭上的证据,因为所有证据均须符合诉讼证据公认的“三性原则”——即客观真实性、相关性以及合法性。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繁多,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具备作为证据的可能性,然而,它能否获得法律效力,必须要由法庭进行严格的审查与认定。在实际情形中,这些聊天记录有可能被作为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予以采信。因此,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以及真实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任何篡改或者伪造的行为都无法使之得到法庭的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被视为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然而并非所有的微信聊天记录都能得到法庭的认可,这需要满足“三性原则”,即证据必须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了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例如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多种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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