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案件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诉讼 |
解答 |
一、行政案件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加重处理: 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教唆、威胁、引诱他人进行违法活动的;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在过去六个月内曾经受到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在同一年度内因为类似违法行为而遭受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再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二、行政案件是不是民事纠纷 行政纠纷肇始于行政权之运用,和民事纠纷并非同源。 一般来说,民事纠纷经民事诉讼得以解决。 所谓“行政争议”,乃涉及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或实施公务过程中所引发之法律争端。 相较之下,民事纠纷则是基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产生的种种矛盾冲突。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案件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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