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上没有妻子名字离婚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房产证上没有妻子名字离婚怎么办 若房产证并未登记女方姓名,那么在离婚事件中将被认定为男方的私人财产,归属于男方所有。 然而,若是该房产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共同财产进行购置,除非双方有特别的协议规定,即便仅仅载明男方名字,依然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在离婚过程中,双方需自主协商如何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倘若无法达成协议,便将由法庭做出裁决。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在结婚之前购买的房产,并且房款已经全额付清,那么这一房产将会被视为个人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不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问题。 其次,如果在结婚前缴纳了首付款,剩余部分采用按揭方式偿还,而购房权证明上只记载一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本质上仍然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但在婚后支付的按揭部分,由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因此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提出要求对此部份财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房产证上加名字新政策是什么 关于房产证增设配偶姓名的相关法律规范如下: 首先,在未曾刻印配偶姓名于房产证之前,该项财产为个人独有; 其次,若个人住房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富偿还贷款,尽管这种行为不可能对房屋产权属性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然而,在夫妻双方因婚姻破裂而进入法律程序之际,原本属于个人所有的房产仍需依法给予非责任方相应的赔偿; 再者,当房产证上接纳配偶姓名之时,即赋予配偶对此房产权的法定使用权,通常情况下,此类权利将被界定为共同共有的范畴。当夫妻因感情问题选择结束婚姻生活时,两人之间对于房产之分配应当各取所需,平均分割。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在离婚案件中,若房屋所有权证明并未记录配偶的姓名,那么该房产被默认视为前夫或前妻的私人所有物。然而,如果房产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即便仅记录了其中一方的姓名,仍然会依照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进行处理,需要双方自行协商或者通过法院裁定来进行分配。在结婚之前全额付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不会纳入到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之内。而对于在结婚之前支付首期款项,婚后继续偿还贷款的情况,尽管房产所有权证明上仅记录了一方的姓名,但婚后所支付的部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提出分割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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