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素具体如下所示: 首先,关于该罪行对侵犯之客体的定性,我们可以了解到其覆盖了公民生命权等个人权益及司法机关正常运行这两大方面,因此它本质上是一种涉及到多元素利害关系的复合客体。 其次,就犯罪事实的客观视角来看,本罪针对的客观行为主要包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意识地销毁、伪造相关证据材料,协助当事人同样实施这类行为,并且进一步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真相改变证词或提供虚假证言。 再者,本罪的主体限定只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除此之外,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员,包括参与刑事案件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都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最后,本罪的主观意蕴上我们可以发现,其表现形式为行为人的恶意明显且具有直接性,可能犯罪动机包括但不仅限于维护亲朋好友利益、借机打击报复他人、非法追求财富等多种情况,但是这些不同的犯罪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及其性质认定。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二、诉讼代理人是举证责任的主体吗 在民事诉讼的实践过程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必须负起相应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被告或其代理律师由于客观因素无法独立搜集某些证据时,或者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审理所需的某些特定证据未能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时,人民法院有义务进行调查和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该项犯罪模式,是对公民个人权益以及司法公信力的严重侵害。这其中包含了以下几个主要构成要素:首先,这种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行为者明知故犯,蓄意销毁或者伪造关键证据,通过威逼恐吓等手段,试图迫使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其次,行为实施者必须是辩护律师或者诉讼代理人,他们在这个过程中的角色至关重要;再次,这种行为必须是出于明显的恶意,其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是并不影响对其进行定罪;最后,这种行为还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以及司法程序的完整性的维护等多个方面的利益关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