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副驾驶发生车祸保险赔不赔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一、副驾驶发生车祸保险赔不赔 若行车过程中不幸引发交通意外致副驾驶人员身亡,那么依据相关法规,机动车所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之内负责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副驾驶室安装刹车属于改装吗 除依法履行机动车申请变更登记程序外,任何形式的改造均被视为违反交通法规之行径。私家车非法改装所涵盖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汽车的外观、动力装置、传动机构以及刹车系统的未经相关国内法律许可或严重超越汽车制造商最初设定且适应市场需求的原始设计承载能力范畴的改造,譬如对汽车关键部位进行改装,对车身外貌的修正以及汽车外部标识、色调、天窗、行李架等部件的更换,亦包括汽车尾翼、轮胎圈及底盘等方面的调整或改良。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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