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斗殴追诉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一、聚众斗殴追诉标准 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 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追诉期过了还有罪吗 对于一些刑事诉讼罪行,一旦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后,公诉机构通常将停止追究责任,法官亦不会进行相关审理,这实际上就意味着该行为人应当被判毫无罪责。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司法机构立案侦查或者被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其蓄意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上述机构则无需受制于追诉期间的规定。 此外,如受害者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但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仍然未能依法立案调查的,那么此种情况也同样不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 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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