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邀约和特别邀约哪个有法律效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一、邀约和特别邀约哪个有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其本质在于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但它本身不能直接构成合同。 在要约邀请的撤销过程中,除非此行为对善意相对方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邀请方通常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要约及要约邀请两者间的显著区别,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加以分析和比较:首先,要约是指当事人自觉自愿地表达出的,希望同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想法,其最终目的就是直接构建起合同关系; 相比之下,要约邀请则更多地体现出了期待对方能够主动地表达出缔结合约意愿的意思表示。 其次,一份有效的要约应当清晰明确地阐述出未来可能缔结的合同所涉及的基本条款和条件,同时也要充分显示出要约人愿意承受缔结后合同所带来约束力的真实意愿。 然而,要约邀请的特点却是它并不包含承诺承担相应义务的意思。 最后,由于要约通常都是有针对性的,故多数情况下会通过面对面或者书面的形式来传达,例如通过口头洽谈、往来函件等途径实现; 然而,针对广大公众对象发送的要约邀请却常常会选择采用更加广泛传播、影响力更大的媒介手段,如广播、电视、报纸等进行传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邀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邀约与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拥有明显区别。 首先,要约乃是指向对方当事人所表达之,愿意与其签订合同的明确意向;相较之下,要约邀请仅是向其传达我方(寄发人)希望能够同您(收件人)缔结合同的意图。 其次,要约须承载将来有可能达成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细节在内,同时也蕴含着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该要约的约束力之意。 然而,要约邀请并不需要详尽阐述以上内容,只需准确地传递欲订立合同的意向即可。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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