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拒赔是骗人的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一、保险拒赔是骗人的吗 当涉及到保险的理赔问题,必须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选择拒绝赔付。 其中包括: 首先,未履行真实告知义务。在投保医疗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过程中,通常都会出现一份详细的“健康告知书”供您审阅确认。此份文件具体记述了被保险人的身体康健状况,因此请务必深入理解并按照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如实应答。 其次,某些情况并不在保额范围之内或者被列为除外责任范畴。购买保险产品时要充分了解其所涵盖的内容(即保障范围)和排除在外的部分(即除外责任)。若发生的风险事件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那么保险公司自然有权利拒绝赔付。 最后,若在保险期限之外发生风险事故,亦或是在等待期内发生风险事故,抑或是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后发生风险事故,均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保险拒赔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通常情况下是无法满足要求的。 保险投保人所承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由保险人专门进行询问的事项及其内容之范畴。 若双方对于这一询问的范围与内容产生分歧,则应由保险人方负责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如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能遵守关于投保单询问表格中列举的概括性条款的真实全面告知义务为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除非该概括性条款本身具有详细明确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在保险索赔服务方面,我司严格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致力于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体验。然而请注意,如果投保人未能如实申报自身健康状况,或者所面临的风险并非在合同规定的保险额度之内,亦或是属于免责条款范畴,那么在保险期间之外或者等待期内发生此类风险事件,我司将有权利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务必全面理解并掌握产品的保障范围以及各项免责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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