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批捕取保候审给谁提交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被批捕取保候审给谁提交 依照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法规,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获得缓期拘役宣告,可依据此项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中的任何一家进行批准。当被判有罪者或被告人符合该条文所述的任意一种情况时,倘若施行缓期拘役能够确保其社会安全,那么上述三大机构均有权决定是否应为其提供此项保障措施。在此期间,缓期拘役的执行权仍旧归属于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已收到逮捕令的被告如欲寻求此类保护,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批捕了还能取保吗 在我国现行法律准则中规定,当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处理相关犯罪案件时,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取保候审的权利: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产生社会安全隐患; (3)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重疾,日常生活难以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是正在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 (4)如果犯罪案件在收押期间已过,且尚无妥善解决方案,需要实施取保候审进行后续处理工作。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具有实施取保候审的法定职责和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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