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刑后能否执行刑事拘留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判刑后能否执行刑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法则规定,对于拘役而言,其刑期须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先行羁押者,则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换言之,倘若某位人士被判处拘役,那么在判决执行之前所经历的刑事拘留期限,便可相应地折抵为拘役的刑期。 因此,在判定有罪之后,仍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措施,并且该等拘留期间亦可以用以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判刑后能否减刑 对于正在服刑的罪犯,他们若能严格遵循监禁法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具备深刻的悔过和改正行为,或者拥有任何形式的立功表现,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 其中,若能展现出显著的重大立功表現,则应予以更进一步的减刑。 根据严格的法律条款规定,对那些已经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中接受惩罚的罪犯而言,只要在执行过程中能够真正意义上地严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存在真实的懊悔之情并付出实质性的行动来改正自己的错误,或者通过实实在在的行动为社会做出贡献,哪怕是微不足道的,就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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