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是否为善意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一、怎样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是否为善意 第三人作为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第三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第三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怎样判断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财产 关于房屋产财在婚前及婚后的判定标准,其关键在于判断夫妻双方的婚姻缔结的具体时点。 若婚姻发生于婚前,则该址所拥有之房地产便被视为个人所属财产; 然而,若规定婚姻发生于婚后,此房产即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此外,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所获取的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其次,生产、经营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再次,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最后,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注意的是,这些财产并未明确表示仅归属某一方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人作为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第三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第三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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