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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最低标准是怎么定的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一、刑事拘留最低标准是怎么定的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具有强制性的司法手段,其适用最低标准通常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进行侦查工作时,针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若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中的任一者,便可采取先期拘留:

1.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完成后立即被察觉的人员;

2.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直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人员;

3.在其周围环境或居住场所内发现涉嫌犯罪的有效凭证和证据的人员;

4.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意图通过自杀、逃逸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的人员;

5.具备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人员;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地址及身份信息的人员;

7.存在流动作案、多次犯罪以及纠集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为强制司法措施,适用于侦查中针对违法或重大嫌疑者。若其预备、实施犯罪被察,被指控犯罪,居所藏有犯罪证据,企图逃避责任,可能销毁证据,身份不明,或涉流窜、多次及团伙犯罪,可先行拘留。

二、刑事拘留了可以怎么办

若您身处刑拘状态,依然有权寻求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犯罪嫌疑人被首次传唤或实行强制措施后,便可指定辩护人;

在检查期间,只允许律师成为其辩护人。

此外,被告亦可在任何时刻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裆问或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之时,理应通知他们有此权利。

刑事诉讼中,拘留作为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施加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归属于强制措施的范畴,而非刑事处罚。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性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及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了家属可以探视吗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刑事拘留期间家属能否探望被拘留者的疑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着明确的规定:仅限于辩护律师有权利会见被刑事拘留中的被告人,这是为了确保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公正有序地推进,以及避免亲属同被告人之间产生串通、误导司法程序等行为,从而保障司法工作严格依法执行。当然在特定情况下,获得公安机关或是检察院批准后,家属或许能在短期内探望到受拘留人,但是否能够成行仍需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若家属希望了解被告人的近况,他们可以选择委托律师进行会面。律师将有责任向家属提供被告人的相关信息,并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总而言之,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的探视权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法律法规及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刑事拘留为强制司法措施,适用于侦查中针对违法或重大嫌疑者。若其预备、实施犯罪被察,被指控犯罪,居所藏有犯罪证据,企图逃避责任,可能销毁证据,身份不明,或涉流窜、多次及团伙犯罪,可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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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4: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