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的管辖机关是哪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危险驾驶罪的管辖机关是哪个 对于危险驾驶罪行的刑事诉讼,一般的管辖权都归属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而所谓“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实施的地点,也涵盖了最终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地域范围。 这是由于危险驾驶行为的特性,往往发生在道路之上,并且其引发的社会影响与交通管理息息相关,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危险驾驶罪行的刑事诉讼,一般的管辖权都归属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所谓“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实施的地点,也涵盖了最终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地域范围。这是由于危险驾驶行为的特性,往往发生在道路之上,并且其引发的社会影响与交通管理息息相关,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危险驾驶罪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吗 若针对涉及到危险驾驶行为的指控案件,公诉机关有权决定不予提起诉讼。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犯罪情节极为轻微且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被视为犯罪; 或犯罪行为发生时已然超过追诉时效期等特定法定情形者,将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依法予以追究的,则应撤销案件处理,或者作出不起诉裁定,或者中止审判程序,或者宣布被告人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危险驾驶罪跟别人闹事怎么判 关于危险驾驶罪,其本意是指在道路交通中,个体因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行驶过程中驾车相互竞争以寻求刺激,并达到严重恶劣程度等不法行径。若在此种危险驾驶过程中,当事人又公然与他人发生冲突,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进行深度剖析,仔细权衡冲突事件的具体情节以及所产生的实际影响。若冲突情节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那么可能将会导致数罪并罚的法律责任,即在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之外,还要承担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责任。寻衅滋事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在量刑方面,危险驾驶罪通常会被判处拘役,并处相应罚金。然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则需依据具体情节,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后的判决结果将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重因素。 对于危险驾驶罪行的刑事诉讼,一般的管辖权都归属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所谓“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实施的地点,也涵盖了最终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地域范围。这是由于危险驾驶行为的特性,往往发生在道路之上,并且其引发的社会影响与交通管理息息相关,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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