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
问题 |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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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是指以建立家庭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实际上是将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将人作为商品购买,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同时在人贩子和收买人之间的卖与买的交易中,被害人被当作“物”而没有决定自己去向的权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 本罪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须是被拐卖的儿童。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儿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儿童。收买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直接从前来“出售”的犯罪分子手中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有的是由他人牵线后从犯罪分子手中收买。只有当行为人与第三者经过讨价还价,约定成交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后,才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试图购买因价格未达成一致而造成交易未果或因被害儿童的不满而放弃收买,一般应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但虽只有收买行为,而无收买结果,对于情节严重的,亦可以以未遂论处。行为人如果收买儿童后,不对其进行控制,不阻碍其回家或主动、积极地为被害人寻找亲属的,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可以不追究,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追究,是否耍追究则应根据收买后的态度、收买的动机等具体案情而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接着拐卖的行为进行的,但二者没有行为上的实质联系,即收买者没有参与任何拐卖活动。如果收买人参与了拐卖儿童的活动,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而是已经直接构成拐卖儿童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儿童是被他人拐卖的儿童,另一方面也明知自已的收买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但行为人仍然决意收买。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有出卖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而构成拐卖儿童罪。不仅如此,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产生出卖的意图并出卖儿童的,也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认定1.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以“收买”形式构成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上有着明显区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意图与被害人建立家庭关系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没有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出卖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但是,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处理以下两种情形: (1)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有的买主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但在收买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与他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本法规定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行为人事先与“人贩子”有约定的。这种情况很复杂,应区别对待:行为人指使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再予收买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虽与“人贩子”有约定,甚至已先期交钱,但并没有参与其他行为的,仍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收买的被拐卖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依照本法关于非法拘禁罪、伤害罪、侮辱罪的规定认定行为性质,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应予以数罪并罚: 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的。 3.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 4.主犯的认定一般而言,“收买”行为往往表现为家庭甚至家族行为,参与的人数多,如果均以犯罪论处,显然打击面过宽。所以,对于参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对于其中的主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者,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5.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根据本条规定的精神和本罪的具体特点,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必须是行为人已经将被拐卖儿童收买,即行为人已经从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得了儿童。如果行为人意图收买被拐卖、绑架儿童,但由于讨价还价使发“交易”没有成功,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并没有买到被拐卖儿童,则对行为人不宜以犯罪论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未遂行为并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如果对这种未遂行为定罪处罚,难免会造成打击面过宽,不利于对群众进行教育。 6.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称,目前,从刑期看,拐卖儿童犯罪的最低刑期高于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刑期。 该负责人表示,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有力打击买方市场。 1.拐卖儿童起刑5年最高法院方面介绍,拐卖儿童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拐卖儿童三人以上、偷盗婴幼儿出卖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刑期上看,拐卖儿童法定最低刑高于故意杀人罪的最低三年刑,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配置了死刑。 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2009年至今,最高法院先后发布拐卖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十多件,其中罪责最为严重的罪犯均已被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2.打击买方市场该负责人称,当前拐卖儿童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突出表现在采取偷盗、强抢、诱骗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 为此,今年2月,最高法院公布了一批拐卖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法院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依法定罪判刑,再次向社会昭示,法律绝不容许任何买卖儿童行为,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最终不仅会“人财两空”,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该负责人表示,当前《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出台,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更有力地打击买方市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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