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吸收公款案件中的民事诉讼该如何进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解答 |
一、非法吸收公款案件中的民事诉讼该如何进行 在此情形下,受害者可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求索回其所遭受的“存款”损失。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类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并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因此受害人无法直接就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法院有权力在审判过程中裁定并命令被告人全额赔偿或退还非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核心人物是什么 金融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在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未经批准非法地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或者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类似隐瞒真实目的、蒙骗群众等手段进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该类行为所针对的“单位”,并不仅仅局限于那些具备合法资格并可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也包括那些不具备此类资质但却试图通过隐蔽手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甚至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类型的非金融企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此情形下,受害者可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求索回其所遭受的“存款”损失。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类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并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因此受害人无法直接就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法院有权力在审判过程中裁定并命令被告人全额赔偿或退还非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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