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公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输会减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在公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输会减刑吗 在司法实践中,若在公安机关与涉嫌犯罪人员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在接下来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存在着相当大的可能性能够得到从轻甚至减轻量刑的待遇。而这种制度,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领域内的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且诚实地交代自身所犯下的罪行,承认并认可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表示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将有机会获得适当的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能获从轻量刑。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刑事诉讼法重要制度。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且诚实地交代自身所犯下的罪行,承认并认可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表示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将有机会获得适当的从宽处理。 二、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是不是检察院批准的 在公安机关实施的取保候审行为并非依赖于检察院的批准。 当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时,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此时也需要由该机构进行批准方可执行。 若案件在后续程序中被移交至检察机关,那么批准取保候审的权力则交由检察院负责。 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公、检、法三大部门对于取保候审的决策权均是相同的。 在这一点上,它们都严格遵循同样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规定有哪些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限制性措施得到了广泛应用。根据公安机关相关法规,决定是否给予嫌犯取保候审的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针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事例,公安机关可以通过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手段来预防潜在风险;其二,当嫌犯面临的刑罚期限在有期徒刑之上且采取其他措施无法消除社会安全隐患时,公安机关同样可以采纳取保候审这一策略;其三,为了确保全案处理得当,公安机关还会考虑保证人和保证金这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中,保证人必须具备一系列特定条件,如拥有稳定的居所及经济来源,能够切实履行保证义务等。而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则需根据事例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予以确定。最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能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如果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向执行机关汇报等等。若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有权没收保证金或者变更为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能获从轻量刑。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刑事诉讼法重要制度。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且诚实地交代自身所犯下的罪行,承认并认可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表示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将有机会获得适当的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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