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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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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我国1996年颁发的《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知觉的各种枪支。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用的弹药。

关于爆炸物的范围,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军用爆体物和民用爆炸物。前者包括各种手榴弹、地雷、炸弹、爆破筒等,后者主要指炸药和雷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相当广泛。具体分为三类:

一为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是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是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上述爆炸物品的爆破、杀伤力有大小不同。

至于烟花、爆竹等一般娱乐用品不应包括在本罪对象范围之内。

2、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故意窃取、夺取。如果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窃取、夺取的,如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行窃,盗窃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将无意中窃取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隐匿不交,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窃取、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秘密窃取各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暗中进行。

(2)行为人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即秘密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时,已被他人发现或暗中注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窃取行为不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手段、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撬门扭锁、翻墙越窗、顺手牵羊等。

行为人只要盗窃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盗窃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行为人既盗窃枪支,又盗窃弹药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且,由于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因而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即在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在场的情况下,突然公开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夺走。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走,也有的表现为当着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所有者、保管者的面,在其防卫能力减弱如患病、醉酒的情况下,公开取走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夺行为的特点是发生时间短暂,其所有者、保管者可立刻意识到上述物品的丧失,有时还可将上述物品当场追回并抓获罪犯。行为人只要抢夺了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抢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行为人既抢夺了枪支又抢夺了弹药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且,由于本罪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故而成立本罪不要求被抢夺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数额较大。

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立案标准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中指出,盗窃、抢夺 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窃取或公开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盗窃、 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等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1、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物的行为。盗窃爆炸物罪与盗窃罪的相同点是:

(1)犯罪的主体相同,都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同,都只能由故意而不能由过失构成;

(3)犯罪的行为方式相同,都是秘密窃取。

2、盗窃爆炸物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主要是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作为前者犯罪对象的爆炸物是国家严格控制管理的危险物品,不是一般商品、财物,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泛指一切公私财物。因此,从广义上说,后者犯罪对象包括前者的犯罪对象,但是立法者强调前者的特殊性质,一旦被他人非法取得,就会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需要加以特殊保护,因而把它从一般盗窃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罪名和法定刑,予以特殊保护。

本罪与非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偷窃少量弹药、爆炸物行为是有原则区别的,偷窃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3条规定进行处罚。对于个人窃取少量弹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不严重的,一般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2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第l条)规定,犯本罪而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而情节严重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第2款之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2)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3)盗窃、抢夺手榴弹的;(4)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5)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里的国家机关,是指依法能够装备、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是指现役军人、武警官兵、警察(包括司法警察)等。民兵,是指依法组成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的成员。

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案例分析

祖贵均、向书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和盗窃、抢劫案

被告人:祖贵均,男,24岁,云南省人,农民。1995年6月9日被逮捕,捕前系河北省武安市贺庄煤矿临时工。

  被告人:向书成,男,22岁,云南省人,农民。1995年6月15日被逮捕。捕前系河北省武安市贺庄煤矿临时工。

  被告人祖贵均、向书成盗窃枪支、抢夺枪支、弹药和盗窃、抢劫案,由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5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祖贵均、向书成潜入云南省江川县伏家营财政所,盗窃现金20余元,后又翻墙进入伏家营派出所,撬门入室,盗窃“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6发,现金200余元和匕首、身份证等物。

  1995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祖贵均、向书成和同案人罗志强(已判刑)流窜到河北省武安市下白石派出所,翻墙入院,拨门入室,盗窃现金10元,又潜入该所佘润田的办公室,盗窃警服1套。发现有枪后,3人合谋抢枪。由向书成在屋外望风,祖贵均持砖伙同罗志强返回屋内。祖贵均持砖猛击熟睡中的佘润田头部,致其轻伤昏迷,罗志强用被子将佘润田蒙住,抢走“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10发。

  1995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祖贵均携带盗窃的“五四”式手枪1支,伙同被告人向书成和同案人郭文楷(已判刑),来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西白兔村申满红家,破门入院用砖朝屋里乱投,强行索要钱物。申满红呼喊报警,祖贵均朝屋里打了一枪后,3人逃窜,抢劫未遂。

  1995年4月24日凌晨,被告祖贵均、向书成来到河北省邯郸矿务局玉泉岭铁矿职工宿舍楼,撬门进入女工程海霞住室,被程发觉,祖贵均即用“五四”式手枪进行威胁,抢走石英钟、衣服等物。

  从1994年3月至1995年4月,被告人祖贵均还盗窃作案8起,盗窃现金及物品总价值1.9万余元;被告人向书成伙同他人抢劫作案1起,抢劫现金60元,盗窃作案6起,盗窃现金及物品总价值6000余元。

  破案后,追回“五四”式手枪1支、“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13发以及石英钟、衣服等物。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痕迹检验鉴定报告、证人证言和追缴的枪支、弹药及其他赃物证实。被告人的供述也与上述证据吻合。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祖贵均、向书成盗窃枪支1次,并用盗窃来的枪支进行抢劫犯罪活动,抢夺枪支1次,并在抢夺枪支过程中击伤公安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构成盗窃枪支罪、抢夺枪支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应当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判刑,直至判处死刑。祖贵均、向书成共同抢劫作案2次(其中1次未遂),向书成还伙同他人抢劫作案1次,其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其中抢劫未遂的一次犯罪,依照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祖贵均盗窃作案8次,盗窃现金及物品总价值1.9万余元;向书成盗窃作案6次,盗窃现金及物品总价值6000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祖贵均、向书成合伙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和进行抢劫犯罪,依照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应从重处罚;且均为一人犯数罪,还应当依照刑法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据此,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21日判决:

  被告人祖贵均犯抢夺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向书成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向书成不服,以“不是主犯,量刑过重”为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被告人祖贵均、上诉人向书成犯盗窃罪、抢劫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是将祖贵均、向书成盗窃、抢夺警察枪支、弹药的行为分别认定为盗窃枪支罪和抢夺枪支罪,定性不准,应认定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上诉人向书成积极参与盗窃、抢夺手枪各一支、子弹多发,还参与抢劫和多次盗窃,且与本案被告人祖贵均系共同犯罪,均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其“不是主犯,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据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16日判决:

  对原审被告人祖贵均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上诉人向书成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了对祖贵均、向书成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案件辩护词推荐

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车某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车某的辩护人出席法庭.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法提出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与意见,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正是基于这一态度,所以庭前,我曾认真地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核对过一些事实,至此,对本案已查明的法律事实基本清楚。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车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的指控,定性是准确的,我不持异议,但起诉书对车某盗窃罪的指控,我认为不能成立。同时,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的具体量刑情节上,起诉书未曾从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益的角度予以全面的注意,也就是说被告人车某虽然构成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但他具有从轻的量刑情节。具体观点与理由,现分析如下:

一、公诉机关对车某盗窃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本案所涉及的原油所有人不明,来源不明。公诉机关认定原油来源和所有人的证据就是被告人车某、罗永山、姜海军的供述,但三人供述之间及每个人的供述前后均有矛盾。罗永山和姜海军在全部供述中均承认只是负责溜道,并没有到盗窃现场,也就是说,原油是从哪里来的,怎么来的,他们并不十分清楚。而被告人车某对于油的来源和盗窃的过程也是多次变化,开始说是在油井上放的油,而后又说是在最后一次供述时确认原油是一个叫刘五的人处买来存放在家中一夜,第二天又去出售的途中被抓获的。因此,当事人的供述存在重大疑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另一个重大疑点是,不能确定原油的具体所有权人。虽然卷宗中有采油七厂丢失报告,证明有丢失原油情况发生,但没有提供被盗的证据且具体丢失数额不详。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车某车上的油就是七厂一矿的。公安机关在确定盗窃现场时,违反法定程序,在带领被告人车某对油井现场指认时,没有见证人在指认笔录上签字,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足以使人对其办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虽然,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时,公安部门又重新调取了被害人有关工作人员的笔录,但是该程序依然违反了见证人在指认现场签字的法律规定,仍然是违法的。而公安机关对盗窃的数量和数额的鉴定也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鉴定规则,鉴定应该由无厉害关系的第三方做出,但本案中确定原油属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但对原油数量、水分化验、价格认定均由被害人的下属部门做出。也就是说被害人说什么公安机关就认定什么,这种做法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明显对被告人不公平。

综上,本案所涉及的原油,数量不明,所有人不明,来源不明,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公安机关违法取证,本案存有重大疑点,根据存疑不起诉的刑法原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车某盗窃罪不成立。

二、被告人车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悔过,是酌定从轻情节,请法庭从轻处罚。

请求合议庭重视并采纳以上辩护意见。

辩护人:林桂英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林桂英律师: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0459-5519909、5949990

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佳苑三四区345、346室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相关词条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盗窃或者抢夺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 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丢失枪支不报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 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修改,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纳入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之中,适应现代逐渐多变的盗窃犯罪的需要。

  • 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弹药

    弹药是含有火药、炸药或其他装填物,爆炸后能对目标起毁伤作用或完成其他战术任务的军械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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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8: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