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几年又进去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几年又进去了 在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之后,又被重新予以收押,这种情况或许源于在原有的取保候审期内,当事人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在这段时间里,警方又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亦或是案件的调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新的进展,使得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实施羁押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不批如何处理 倘若未获批捕候审资格者,将无法获得相应程序的协助。 若其条件满足取保候审标准,其所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可提出新的申请或寻求其他强制措施的办理。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存在以下任意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行使取保候审权: (1)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者独立实行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一定要律师才能办吗现在 在我国,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并不一定必须委托律师代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等均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在处理取保候审事务时具备一定的优势。他们对法律程序及相关要求有着深入的了解,能够更为高效地准备申请材料,充分阐述取保候审的理由,并与负责事例的司法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 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形;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情况;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以避免对其健康和权益造成进一步损害;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事例仍未得到妥善解决,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仍然需要由负责事例的司法机构依据事例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决定。 在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之后,又被重新予以收押,这种情况或许源于在原有的取保候审期内,当事人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在这段时间里,警方又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亦或是案件的调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新的进展,使得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实施羁押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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