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与确权之诉的区别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一、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与确权之诉的区别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属于确认合同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诉的目的仅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第三人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可以确认民事行为无效吗 依据尽管因自身不符法定生效要件而被判定为无效的合同应立即失效,但在此类合同的具体表述之中,关于潜在纠纷解决方式的条款则被视为具有无可置疑的有效性。缔结无效合同的行为所涉意图可能存在瑕疵或欺诈性;亦或是通过恶意串谋达成协议,从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的权益; 另外,其也可能违反了基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规范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对确认合同无效这一诉讼形式的性质判断问题,应当明确,此种诉讼属于典型的确认合同之诉范畴。确认之诉的基本特点为,诉讼的根本宗旨仅仅在于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争议,从而明确揭示出当事人之间是否确实存在某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实践中,若有第三方欲提起诉讼以确认某项合同无效,则其必须严格遵循原告的资格条件。换言之,倘若该第三方与所涉合同并无直接的利益关联,即便该合同被认定为绝对无效的合同,亦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来主张确认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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