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买房的法律规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婚前买房的法律规定 1.在婚姻缔结前,如果其中一方已经取得房产产权并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那么这份资产将被视为该方的私人所有物,且将不会作为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 2.另一种情形是,假设有一方在婚前行办理了贷款购房手续,由此使得房屋所有权落在其个人名下。 然而,婚后他们却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这笔贷款。在此情况下,尽管房产在法律意义上仍判定为该方的私人财产,但是用于偿还贷款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相关增值部分则应当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合理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其他的法律条款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假如一方在结婚前就拥有了个人住房,婚后双方又协议将此房变为共同财产的话,那么这个原本属于该方的私人住宅便会在这种情况下转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买房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常见法律条例,夫妻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取得的房产租金一般情况下并不被视为双方共有财产。 具体而言,婚前购置的房屋本身便归属于该对夫妇中的某一方所有,而其出租所得的租金则被界定为法定孳息。 依照相关法律规范,由此衍生的孳息同样根据归属原则成为个人财产。 因此,可以明确得出结论,由婚前房屋所产生的租金并不属于这对夫妻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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