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存续期内财产公证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夫妻存续期内财产公证 在婚姻关系存在之际,是允许进行财产公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丈夫和妻子可以对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做出约定,这些财产可以由个人单独拥有,或者由夫妇共享所有权,甚至可以将其中一部分资产各归各有,另一部分资产则共享所有权。这种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并且愿意进行公证,他们就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夫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之时,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从工作中所获得的工资以及奖金待遇,或是得享各项福利政策或补贴的所得,均属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 同时,夫妻中任何一方或双方通过生产与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盈利,也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此外,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期间获得了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那么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再者,当夫妻间有人去世后,其配偶有权继承所遗留的财产,这包括遗嘱或正式赠予者所给予的财产,只要上述财产的继承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便会成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例外情况; 最后,夫妻还有权共同享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应当由两人共同拥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另一方不知情怎么办 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内,倘若某一配偶欠下了数额较大的债务而令对方毫不知情,首要任务便是要明确这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及操办公司活动或者是源自于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愿和决定。若答案是否定的,并且债权人也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确实用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这笔债务往往会被视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不知情的另一方则无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债务性质进行准确判断可能会面临相当大的挑战。举例来说,即使债务是由某一方以其名义所借,但是如果这笔资金被用于购买家庭住房等重大生活必需品,那么它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可能地搜集与之相关的证据,比如债务的具体用途、夫妻之间关于财务管理的约定等等,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公证的法律实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允许进行财产公证。根据法律法规,夫妻可对婚姻期间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财产可单独拥有或共享所有权,也可部分各归各有,部分共享。约定需书面形式,双方达成共识并愿意公证可向公证机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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