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一、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情形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以下情形下需要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出资不到位; 二、虚假出资; 三、抽逃出资;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 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八、提供虚假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九、股东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十、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十一、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十二、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公司股份可以无偿转让给别人吗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股东是享有股权自由交易的权利,他们有权在股东之间互相转让所有或部分股权。而当股东准备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外部人士时,必须得到超过半数董事会成员的同意,并且同时需要得到其他董事会成员的默示许可,即放弃潜在的优先购买权,这样才能进行股权的变更手续和档案的更新,并没有明确限制股权转让的金额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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