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罪数特别巨大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合同诈骗罪数特别巨大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中,认定数特别巨大的标准,一般而言,即为被骗取的财物价值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此种犯罪类型的特点在于,行为人通过采取欺骗和欺诈等不诚实手段,在签订及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非法获取和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 针对数特别庞大的情况,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将会更加严苛。 在司法实践的具体处理过程中,法官或执法人员需要综合考虑众多复杂且多变的因素,例如诈骗手段的实施方式、给受害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程度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中共同犯罪形态是怎么认定的 关于如何确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形态,其具体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针对保证人方面,若保证人明知行为人正在运用经济合同时实施诈骗行为,仍然予以协助支持,那么此举可以视为对诈骗行为的一种间接助力,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共同犯罪责任;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倘若保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为其提供担保,此时并不存在主观的犯罪故意,因此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假如名义上的被冒用人清楚知晓行为人正运用合同从事欺诈行为,并且仍向其提供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甚至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这实际相当于协助各方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因此通常会被认定构成共同犯罪,并需自行担负起合同诈骗罪带来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公安不立案会怎么样 倘若在合同诈骗事例中,公安机关未能做出立案决定,贵方有权请求公安机关出具正式的《不予立案通知书》。随后,您或许能够向上一级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即便在此情况下对于复议结果仍然感到不满,您依然有权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除此之外,您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检察院将要求公安机关详细阐述不予立案的原因。若经审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给出的不予立案理由并不充分,他们将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而公安机关也必须依法予以立案。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的原因可能是由于目前掌握的证据尚无法证明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您可以考虑进一步搜集相关证据来支持您的诉讼主张。 合同诈骗中,骗取财物价值超五十万即视为数特别巨大。此类犯罪以欺骗手段,在合同签署与执行中非法占有财物。针对巨诈骗,法律责任更重。司法处理需综合考量诈骗方式、受害损失等复杂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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