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执行条件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的执行条件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实施前提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首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如果其可能会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惩罚,但在进行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情况下; 再者,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的妇女,只要在进行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也可以适用此项措施;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这些条件均是基于现行法律对取保候审适用的具体规定所作出的规范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保释候审方面,最长可达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限制为6个月。 然而,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而言,其所提供的担保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上述的法定上限,即绝对不会多于一整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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