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怀孕取保候审条款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因怀孕取保候审条款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关于孕妇申请取保候审的相关条款已被列入该条款的第三款:即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且无法独立照顾自身生活起居,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则可以考虑批准其取保候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因怀孕取保候审算刑期吗 在取保候审阶段,其期限并不计算在应判处之刑期中。刑期,即罪犯或被告者于监狱中服刑之实际时间段。而取保候审则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程序,它使得嫌疑犯或被告人得以在无需羁押的情况下,等待法院的审理和裁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或嫌疑人并未实际执行有期徒刑。若最后被判定有罪,那么刑期将会自判决正式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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