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如何判定阴阳合同效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实践环节中,我们通常不得不对各种不同类型的阴阳合同的标定金额或涉及到的财产权益作深入细致的剖析和评估。
针对不同情境下所呈现出的特点与差异,法院给出了相应的处理策略。 通常来说,法院会采纳以下两大基本路径进行权衡和处置: 第一,依照既定规则,若合同被要求备案,那么公示的合同即成为最终依据,这构成了处理此类问题的普通法则; 然而,如果公示的合同并未真正得到及时履行,并且实际履约过程中所涉及的权益存在违法之处,则应依据实际履行的合同价格为准,其他内容仍需参照公示合同的约定执行,对于公示合同缺乏约定的部分,同时阴合同亦包含相关详细条文的,应遵照阴合同的条款办理。 第二,当涉及到签订的两份合同都无需审批或是备案时,此时,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最终权威。 在某些法院案例中,甚至还出现过将后期签订的合同价格视为基准的决定。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前提条件必须是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先前订立的合同价格其实是为了逃避税收或是欺诈获得贷款等非法动机所精心布置的虚假结果。 不过,必须指出的是,举证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由质疑者承担。 换言之,若有人认为早先签订的合同并非基于真实动机设立而确实存在虚假之处,那便应该由他们自己承担起证明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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