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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书需要给民政局吗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一、离婚协议书需要给民政局吗

协商离婚需要去当地的民政局,而离婚证书则可在这个机关中的婚姻登记处申请。

请注意,办理地点可能存在地域约束,还有一点需关注,内地公民的离婚登记,通常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单位或所在地乡镇组织负责;

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也会依据方便民众的原则,为少数地区农村居民制定特定的婚姻等级办理机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协议书准备几份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离婚协议书拟定之时须预留出三份原件。其中男女双方每人各自持有一份,而民政部门亦需留存一份作为备案记录。

若夫妻二人共同选择自愿离婚,则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且需由本人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在此前提下,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两位当事人自愿离婚之意愿,及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以及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共识之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截止日期起的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期限过后的三十日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出离婚证书发放申请;倘若双方未能按期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协议书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在实际情况下,离婚协议书本身并未产生诉讼时效的争议性问题。

然而,假如在处理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倘若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有可能将导致败诉的结果。

如果不幸发生了这种情况,为了避免这一负面影响,您就有必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尽可能地收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在此期间内您曾经向对方提出过权利主张,或者对方曾对履行义务做出过明确的承诺,这样便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您也可以考虑与对方进行协商和妥协,通过谈判达成新的协议或促使对方愿意自觉履行相关职责。

但是请谨记,如果经过努力后仍无法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由于已经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范围,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成功率将大打折扣。

协商离婚须前往当地民政局,离婚证书可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地点可能受地域限制,内地公民离婚登记通常由县级民政单位或乡镇组织负责,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也会根据便民原则,为部分农村地区制定特定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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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4:3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