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贷式诈骗认定标准最新版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借贷式诈骗认定标准最新版是什么 所谓“借贷式欺诈”,是指以借贷为幌子,实际上行诈骗之实。 对于这类案件的判断标准,通常会涉及到如下几个重要方面: 第一,被告人在取得借款之时,是否已经怀揣着非法占有的恶意目的,例如根本不具备偿还债务的意愿或尽管深知自身暂无还债能力却仍然大量举债。 其次,他们可能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实际情况的手法,比如谎称借款用于特定的用途,夸大自身的偿债能力等等。 此外,被骗取的金钱数额往往也相对较高,这也是此类犯罪的显著特征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借贷式欺诈”即假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判断标准包括:1.借款时是否具非法占有目的,如无偿还意愿或明知无力偿还仍大量借款;2.是否编造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如夸大还款能力、虚构借款用途;3.被骗金额通常较大。这些共同构成其显著特征。 二、借贷式诈骗要什么证据才能立案 针对借贷欺诈行为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讯录历史记录,用以证实金融借贷关系确实存在。 2.签署的借据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款项要求为有力的佐证。 3.对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及其经济能力的证明,也是必要的一环。 在案件立案这一环节上,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受害者被骗取的金额必须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在金融领域内,非法获取或间接剥夺民众存款达到五亿元以上,或者是存款的对象达到五千人次以上方可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借贷式诈骗案件怎么判 在处理涉及到借贷式欺诈犯罪的案件时,其最终判决结果往往是依照我国刑法相关条款予以裁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被判处至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倘若涉案金额过大或是存在其他严重犯罪情节,则刑罚力度将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款;若情况极为恶劣,犯罪情节极其严重,则可被判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院会全面权衡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其次,其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来获取他人财物;再次,借款金额的大小以及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个地区的司法环境和法律实践有所差异,因此在具体判决上也可能会出现一些微小的差别。 “借贷式欺诈”即假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判断标准包括:1.借款时是否具非法占有目的,如无偿还意愿或明知无力偿还仍大量借款;2.是否编造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如夸大还款能力、虚构借款用途;3.被骗金额通常较大。这些共同构成其显著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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