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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信诈骗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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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信诈骗犯罪概述

电信诈骗即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充分运用电话、络、短信等现代科技手法与作案对象进行远距离交流,通过冒用名义、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受害人转移账户存款,从而利用银行账户截取赃款的犯罪形式。电信诈骗犯罪特指利用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电话、互联网等各种通讯途径,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诈骗钱财的一类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案件。电信诈骗犯罪和其他诈骗罪一样: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为目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同样是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各种手段,骗取作案对象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电信诈骗行为由四个部分组成:欺骗他人、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因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所以,在还未正式将电信诈骗罪立法的当下,应该可以将电信诈骗归为诈骗罪的一种,并参照诈骗罪量罪定刑。

二、电信诈骗犯罪常见类型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报警记录显示,可以总结出当前在社会上较为常见的电信诈骗类型接近30种,其中包括大家所熟悉的:中奖诈骗、汽车退税诈骗、冒充熟人诈骗、直接汇款诈骗、电话欠费诈骗、家人被绑架诈骗、网络投资诈骗等等。诈骗内容花样繁多,层出不穷。具体来讲,常见的9中电信诈骗类型主要有以下内容:1、盗用QQ冒充亲属、好友、公司老板要求汇款诈骗。此类犯罪手法以盗取QQ、微信等网络通信工具账号,截取QQ主人上网视频录像,与其亲属、好友、企业财务等聊天,要求汇款进行诈骗。2、冒充银行发送指向E口令和网银升级。这类骗局基本是冒充银行部门发短信要求网银升级的诈骗,非常具有迷惑性。首先,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脑软件将诈骗号码虚拟成银行的“官方电话号码”,消除被骗者的戒备心理;其次,制作“山寨”网页。3、利用低息或无抵押贷款进行诈骗。此类犯罪手法,主要是发送手机诈骗信息,冒充与银行合作的金融公司,以办理低息贷款或无抵押贷款等形式,以查验偿还能力资金或缴纳办理费用为由进行诈骗。4、利用设立虚假网站引诱网购或合作炒股等进行诈骗。以犯罪分子在境内外租用网络服务器,设立虚假的购物网站(以出售机票为多)、炒股网站(以合作炒股为多)、银行网站(以网银升级为多)等,引诱受害人上网操作,以支付宝网购、合作炒股汇款或非法截取受害人银行卡信息等手段进行诈骗。5、冒充公司或知名电视节目中奖进行诈骗。引诱受害人交纳中奖税费等进行诈骗。6、冒充税务局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以消费退税交纳保证金或引诱受害人到ATM机上操作“退税”等形式进行诈骗。7、冒充邮局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以短信形式发送诈骗信息,称受害人有包裹被邮局查扣,以内有毒品和大量现金涉嫌刑事犯罪等为由进行诈骗。8、冒充社保局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发送诈骗信息或拨打家庭固定电话自动播放语音的形式,称受害人社保卡出问题等为由进行诈骗。9、冒充公安、检察、法院、银联进行诈骗。此类犯罪手法主要以发送诈骗信息或拨打家庭固定电话或直接拨打受害人的手机,进行威胁、恐吓,层层设陷,取得受害人信任,威逼受害人将钱款汇至所谓的安全账号进行诈骗。

三、电信诈骗犯罪特点

(一)犯罪主体职业化、集团化

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组织越来越严密,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一般由技术、信息、通话、转账、取款等几批人马组成。技术部分通常在境外租赁服务器,依托网络漏洞和不法营运商提供的网络平台,与传统通讯网对接,通过 VOIP 网络技术实施犯罪活动;信息部分是通过购买、窃取等各种手段获取个人信息以用于施实诈骗活动;通话部分是在境内或境外设立犯罪地点,组织人员专门拨打诈骗电话和群发诈骗短信等,诱骗人们上当;转账、取款部分是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身份证号并开通网上银行账户,当事人上当受骗汇款后,嫌疑人立即在异地不同的银行网点迅速转移出赃款。这几个部分的犯罪分子分散且独立运转,虽然下一环节不知道上一环节的运转情况,但相互依附、配合默契、运转连贯,有明显的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二)犯罪手段科技化、智能化

电信诈骗案件已从最早的运用手机短信群发器、电脑群发软件、一号通、400 捆绑电话技术,已逐步发展到利用网络电话,黑客技术、U 盾转账等技术,8技术手段迅速升级,可以使其拨打过来的电话在被害人的电话来电中显示出其需要的任意号码,并伴有与时俱进、精心揣摩受害人的心理变化、不断更新的“剧情”,辅助以很强的社会心理学知识蒙骗被害人。同时,网络技术是所有电信诈骗犯罪赖以生存的重要环节,需要网络技术人员的维护支持,并通过非法网络平台来完成诈骗犯罪。“技术支撑人员主要从网络论坛临时招募,或是其‘圈内’人员互相介绍。

(三)社会危害加剧化、多元化

电信诈骗的对象与普通诈骗案对象不同,往往不具有针对性或局限于某一特定范围,只要是电话、手机、网络用户均可成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对象。犯罪分子多以电话盲拨、短信群发等形式进行广泛散布诈骗信息,并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无限发布蔓延,覆盖面极广。由于行骗对象基数不断扩大,受骗人群也随之增多。因此,仅从北京市 110 报警服务台报警人的身份来看,受骗人群已限定于中老年妇女和退休老人,其中不乏国家公务员、高级知识分子、白领等,侵害面极大,在此基础上,涉案金额少则几百,多则上百、上千万,并呈现数额越来越巨大的趋势,甚至让很多受害人倾家荡产,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大危害。此外,犯罪分子还经常冠以公安、检察院、法院、国税等名义行骗,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并对相关单位在开展日常工作、执法办案过程中的亲和力、公信力造成恶劣影响。

四、电信诈骗数额的认定

电信诈骗案件存在侦破难度大的问题,即使破案之后,也难以准确地认定犯罪人的犯罪数额,这为电信诈骗行为实施者定罪量刑,进而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电信诈骗行为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一)从数额角度

首先,在不能够全部查清犯罪人涉案的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如果能够查出犯罪人个人涉案金额至少在2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则按照诈骗罪的基本法定刑进行处罚,无法查清的部分不予认定。其次,在不能够全部查清的情况下,但是能够查出犯罪人个人涉案金额至少在3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按照相应的法定刑进行处罚,无法查清的部分不予认定。再次,在不能够全部查清的情况下,但是能够查出犯罪人个人涉案金额至少在2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按照相应的法定刑进行处罚,无法查清的部分不予认定。

(二)从情节角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又具有所列举的9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该规定之中所涉情形中规定到“(9)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根据法律解释的规律,可以认为1——8项规定内容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严重情节”。故笔者认为可以做出以下处理意见,首先,在完全不能认定犯罪人个人涉案金额,但是犯罪人符合《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9种情节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中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相应法定刑进行处罚。其次,在能够认定犯罪人的涉案数额至少在10万元以上,且具有解释规定的9种严重情节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中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按照相应的法定刑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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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5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