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人可以去哪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人可以去哪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制定的各项规定的原则下,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其行动范围上多少会受到一些限制。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在他们的居住地或工作地点等,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的活动。通常情况下,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才能离开他们所在的城市或者县区。若因为工作、就医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也应事先向执行机关报告备案并获得相应的许可。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应该确保自己的联系方式始终保持畅通无阻,以便能够随时配合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被取保候审者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下,行动范围受限,但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点等特定情况下可日常活动。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区需执行机关批准,并因正当理由需事先报告备案。取保候审期间,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配合案件调查审理。 二、取保候审期间要注意哪些 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需特别留意以下各项事项: 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地所在的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 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地所在的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 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务必按时出庭应诉,避免出现缺席情况; 不允许采取任何方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 不得毁坏、篡改证据资料或者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相互串通口供,以此来逃避法律制裁。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案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再度触犯法律,通常情况下将无法再次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其适用前提主要包括犯罪行为情节相对较轻、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等方面。然而,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犯案,这无疑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备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再犯的可能性较大,与取保候审制度中“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威胁”的基本要求相违背。然而,具体情况仍然需要结合事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犯事件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存在其他特殊原因,亦非完全排除再次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但此类情形实属罕见。 被取保候审者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下,行动范围受限,但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点等特定情况下可日常活动。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区需执行机关批准,并因正当理由需事先报告备案。取保候审期间,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配合案件调查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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