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执行的方法有几种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执行的方法有几种 对于取保候审的执行方式,主要存在两种途径:一为保证金担保。 即在取保候审期间内,若犯罪嫌疑人均未有违法乱纪之行为,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便可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文书或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相应的保证金。 二为保证人担保制度。 其间,保证人需时刻关注并监督被保证人是否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如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出现或已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取保候审的执行有两种方式:一是保证金制,犯罪嫌疑人在期间无违法行为,期满后可凭解除文书到银行取回保证金;二是保证人担保,保证人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向执行机构报告。 二、取保候审执行机关通常是哪里 依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当人民法院正式宣布某位被告人享有取保候审权利之后,应当将有关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立即呈递至当地同级别公安机关进行执行; 如果该被告人不住于本地,则应该将上述文件和材料转交给其本人居住地所对应的公安机关执行。 如涉及到被告人需要采用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的话,那么应在核实保证金已成功缴存至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项账户以后,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银行开具的收款证明以备查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三、取保候审执行单位是谁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的刑事诉讼措施的具体执行机构乃是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点当地的公安派出所。取保候审制度的决策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当权力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便会将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必要的资料文件送达给执行部门实施。而执行机关则需要承担起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考察的职责,以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行为。 取保候审的执行有两种方式:一是保证金制,犯罪嫌疑人在期间无违法行为,期满后可凭解除文书到银行取回保证金;二是保证人担保,保证人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向执行机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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