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可以取保候审的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不可以取保候审的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申请取保候审,必须满足下列几种情况之一: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是虽然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只要申请取保候审后不会给社会带来危险,那么也可以考虑批准;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只要申请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样可以考虑批准;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那些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将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不可以取保候审条件都包括哪些 针对累犯、犯罪集团首脑、采用自我伤害或自残手段躲避调查的犯罪嫌疑人和实施了严重暴力犯罪及其他性质恶劣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无法进行取保候审,除非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况。 而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四)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申请取保候审,必须满足下列几种情况之一: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是虽然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只要申请取保候审后不会给社会带来危险,那么也可以考虑批准;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只要申请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样可以考虑批准;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那些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将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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