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权利转让的特殊债权包括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特殊债权包括哪些 以下几类较为独特的债权,亦有可能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中的特定标的物: 1、诉讼时效已逾之合同权利。 2、尚具可撤销效力的合同权利。 3、其内容尚未明确固定的合同权利。 4、已成为权利质押品的合同权利。 5、尚未生效但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合同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合同权利转让时必须满足的要件是什么 在实现合同权利转让时需具备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须存在具体而有效的合同权利,并且在进行转让后,原有的权利内容不得发生任何变动; 其次,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必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事宜达成共识; 最后,所转让的合同权利应当具备可让渡性这一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在合同权利转让过程中,某些独特的债权类型所具有的特性显得尤为突出:例如,已超出法定诉讼时限的债权、被赋予可撤销权的合同权益、条款表述含混不清的合同、已经设定为担保抵押品的权利,以及那些包含着潜在不确定性的未来合同债权等。尽管这些权利均有可能成为转让的特定标的物,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并遵守相关的法律限制与风险防范措施。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