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不了会怎么样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不了会怎么样 倘若难以实现取保候审的批准条件,那么嫌疑人和被告很有可能仍需继续滞留在看守所中,以待最终的审判结果。在此过程中,他们往往要承受生活和工作方面的诸多不便,无法享受人身自由,亦会因关押期较长而对其身心健康带来潜在威胁。 然而,有时在诸如患有重病或者处于孕期等特殊情形之下,法院可能也会斟酌并启用其他非拘禁性的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由哪个部门执行呢 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取保候审的执行权限属于公安机关; 所谓“取保候审”,实际上是指在现行刑事法律体系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者在正式逮捕之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阻止其逃避侦查、指控和审判这三项重要任务,依法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支付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听候召唤、配合调查,进而不对其实施拘留或者暂时解除其拘留的一类强制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能随便去吗 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绝对的活动限制。取保候审乃是刑事司法体系中重要的刑事强制手段之一,在此期间,当事人无权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区或县级行政区域,除非得到执行机构的明确许可。若存在必要原因需要离开,当事人需首先向执法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离境。与此同时,被取保候审者还需恪守相应的行为准则,例如在接到传唤时须按时到案接受调查;禁止任何形式对证人进行干扰,破坏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进行串供等违法行为。如若违反了上述规定,当事人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依据情节轻重,被处以部分或全额没收,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甚至逮捕等严厉措施。 若取保候审条件难以满足,嫌疑人及被告可能需持续留于看守所,等待审判结果。期间,他们将面临生活和工作的不便,失去人身自由,且长时间关押可能对身心健康构成潜在风险。这不仅对他们个人造成困扰,也增加了社会负担。因此,确保公正审判的同时,也应关注保障人权,优化司法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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