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罪包括恐吓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故意伤害罪包括恐吓吗 恐吓行为能否归结于故意伤害罪范畴 故意伤害罪并未明确涵盖恐吓这一行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恐吓行为可被视为故意伤害罪的前期准备工作或预谋阶段。假设犯罪分子先行实施恐吓行为,接着实施实质性的身体侵害,给他人带来轻伤及以上程度的损伤,此时就应视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而非仅仅存在恐吓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关于交通肇事犯罪的主观心态特征,我们必须严谨地理解为这其中包含了两种类型的过失: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 从心理科学角度分析这类过失,它主要涉及行为人对于自身可能实施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所产生的心理态度。 例如,行为人明知道某些行为是违反规定的,比如酒后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越其他车辆、以过高的速度行驶等,但是他们自以为这样做不会有何严重后果,因此有意无意地忽视或无视这些潜在的风险,甚至在知道潜在风险之后,仍然相信自己可以避免它们,结果却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罪不赔偿是不是以最高判刑的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判刑,其结果并不仅仅受到赔偿责任的影响。事实上,该问题只是法官在做出量刑决策时考虑的众多要素之一,而非唯一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在司法领域的实践中,若犯罪嫌疑人积极地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以换取对方的谅解书,这往往能够为其量刑带来正面的影响,即减轻相应的处罚。然而,如果被告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他很有可能会被认为具有不良的认罪悔过态度,进而使得法官在做出量刑决策时倾向于维持原判或加重惩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将必定面临最严厉的刑罚。事实上,法院在确定具体的量刑标准时,首先要考虑的是犯罪行为的本质、引起的严重程度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等方面,然后根据这些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判断与裁决。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伤人的手段极其残忍或者造成的后果极为恶劣,亦或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极大,等等,那么法官在作出刑罚判决时就会以这些因素为依据,而非仅仅因为被告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赔偿责任固然是衡量被告人悔悟表现的一项重要指标,但它并不能完全决定其最终所受的刑罚处罚。 恐吓行为并非直接纳入故意伤害罪范畴,但可作为故意伤害的前期准备或预谋。若恐吓后伴随实质性身体侵害,导致轻伤及以上,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而非单纯恐吓。因此,在评估时需综合考虑行为链及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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