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是怎么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监外执行是怎么样的 刑事司法工作中所述之“监外执行”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罪犯,基于具备相应法定义务的特殊状况,不适合于在常规的监狱环境中执行刑期,因而依法在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例如,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接受保外就医治疗、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等。 在此期间,罪犯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并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实施监管。 然而,若罪犯并不满足监外执行的条件却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此项权利,或者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均有可能面临被重新收押至监狱执行刑罚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是否需要担保人 监外执行并非必然需要担保人参与其中。 所谓监外执行,即指那些被判处于有期徒刑或拘役期间的罪犯,他们原本应该在监狱或是其他类型的执行机构内接受刑罚的惩罚,然而在遇到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认可的特定特殊情况下,这些罪犯未必适宜在监狱或是其他执行机构中继续完成其刑事判决。 在此背景下,采取的一种替代性执行方式即是所谓的监外执行。 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当其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即可适用监外执行制度: (一)患有严重疾病,以至于自身健康状况无法承受监狱内部艰苦的改造生活; (二)处于孕期或是正在哺乳年龄段的哺乳期母亲; (三)个人生活无法独立进行,假设采用监外执行的方式可以减少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处于孕期或是正在哺乳年龄段的哺乳期母亲,也允许适用监外执行制度。 但需注意,对于在社会行为方面可能会产生风险的罪犯,或者是有自行伤害或自我伤残倾向的罪犯,应当禁止采取保外就医的方式。 对于确实患有严重疾病,必须采用保外就医办法的罪犯,则需经由省级人民政府上级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方可实施。 决定开展监外执行的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在实施交付之前,暂且实施的监外执行由负责过交付过程的人民法院负责决定; 其次,在交付实施之后,暂缓执行的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之后报送给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审批。 而不论是监狱还是看守所提出的缓期执行的书面意见,都需要将副本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做出暂行监外执行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最后,决定或批准暂缓执行的机关应该将缓期执行决定实时反馈到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发现缓期执行存在不当之处的,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月之内将书面意见传达给决定或者批准暂缓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缓执行的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必须立刻对该决定进行重新评估和核实。 关于暂缓执行的罪犯,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纳入社区矫正系统进行监管。 对于暂缓执行的罪犯,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均应及时恢复监禁状态: (一)发现其不适宜暂缓执行的资格;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缓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暂缓执行的情形已经消除,但此时罪犯的刑期中尚未达到刑满标准。 如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临时监外执行措施的罪犯应立即收监,由人民法院负责发出决定,同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实际执行机关。 若不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罪犯竟然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了暂缓执行的机会,那么在他在监外执行的这段时间也不会将这部分时间纳入其实际执行刑期中。 同样地,如果在暂缓执行期间发生了诸如罪犯逃跑等事件,这段脱逃的时间段也不会被计入执行刑期。 倘若在暂缓执行期间,罪犯不幸离世,实际负责执行的机关应该立刻通知狱方或者看守所在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监外执行是坐牢吗 监外执行并非传统观念中的蹲大狱。所谓的蹲大狱,往往是指身陷囹圄,在监狱里度过刑期。然而,监外执行则指的是那些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为某些特定且法律所认可的特殊状况,使他们无法适应监狱内的生活环境,从而选择通过依法在监狱外面执行刑罚的一种特殊方式。关于监外执行,其适用条件与程序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例如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母亲等。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仍然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等形式的监管,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面临被重新收监执行刑罚的风险。总而言之,监外执行虽然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但它始终属于刑罚执行的范畴之内。 刑事司法中的“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法定特殊情况不适合在狱中服刑,依法在狱外执行刑罚,如患重病需保外就医、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等。期间罪犯要守法,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管。不满足条件非法获取或违规,可能被重新收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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