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又称临时措施,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前或进行期间内,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一般由法院作出的对证据或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防止证据的灭失或,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变卖或转移财产以便取得证据或执行仲裁裁决,保全措施包括证据保全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
问题 | 税收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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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税收保全措施所针对的对象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二、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三、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的界限强制执行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税收强制执行是税务机关在纳税期过后对相关纳税人采取的措施。 2、实施对象不同:税收保全针对的对象是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收强制针对的对象是(1)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2)扣缴义务人;(3)纳税担保人。 3、实施措施不同:税收保全的措施包括冻结、扣押、查封(没有滞纳金)。 税收强制的措施包括书面通知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变卖(滞纳金同时执行)。 税收保全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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