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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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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网络犯罪案件有数量激增、类型多样、取证困难、难以查处等特点。其中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更是趋于多样化、隐蔽化、新型化,调查取证难度指大、法律适用之困难化均使其借助互联网速度快、范围广的特性传播数量越来越多、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危害范围越来越广,迫切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则,以保障正常的社会和网络秩序。

二、特点

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主体多样化

传统的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多为普通社会群众,但目前有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等也涉嫌该类犯罪。

(二)学历升高化

传统的涉嫌该类犯罪的嫌疑人多为小学、初中学历,随着网络的发展,目前是80后、90后的大专、本科学历涉嫌该类犯罪所占比重上升。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从较低的小学、初中学历向大专以上学历转化。

(三)犯罪动机多样化

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均是以此为业,牟取非法利益是为了获取生活来源,而,目前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的多数人并不单纯是为了牟利,而是作为一种兴趣爱好,在网友、朋友之间相互传播。

(四)传播数量剧增

由于网络的速度快、更新快、容量大、范围广的特点,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少则几千,多则数万张,甚至几十万,而且每天都在更新,其社会危害性的增加非常明显。

(五)取证困难

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案件中,多数涉案网站的服务器均在国外,公安机关无法对这些服务器查处。与此同时,一旦犯罪嫌疑人将其网站上的淫秽内容删除,则无法对其网站进行勘验检查,其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就难以确定,也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不利影响

(一)立法滞后造成法律适用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1)》第二条的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但该规定还比较原则,在实践中对其如何理解还存在较大分歧,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还不能完全适应办理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的要求。

(二)缺乏监管导致危害性严重

我国法律目前对网站的架设没有特别严格的要求,任何人只要通过网络租用服务器、购买几种软件,就可以架设网站。这些网站在开通运行后,也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由于这些网站不设任何门槛、不做任何限制,任何人都直接可以登录浏览,这样的网站对社会尤其对青少年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

(三)宣传不足使犯罪频发

因网络犯罪的非暴力化特点,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不同于一般传统的犯罪。在网络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时,社会的各个方面恰恰对网络的负面影响包括对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却有所淡化,许多人特别是青少年对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危害性的认识严重不足。这就使得该类案件数量剧增,犯罪频发。

四、司法对策

(一)正确解读现有法律

要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有关规定,从立法原意、犯罪构成要件来理解法律,深刻解读,灵活运用,解决法律适用难题,但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

(二)加大惩处力度

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比一般传统的犯罪案件要小得多,一般来讲,缓刑比例较高。在目前对网站建立和运行的监管还不能到位的现实条件下,还必须立足审判职能,重视和加强对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打击,对犯罪分子以及社会公众起到震慑作用。

(三)提高法官审理该类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互联网飞速发展,网络知识不断更新,新的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加强网络知识的学习,大力培养年轻的精通网络知识的法官。法官只有精通网络知识,才能吃透案情,提高对案件的审查判断能力,严格把握事实和证据材料,以适应网络的发展对法官综合素质的要求,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

(四)加强宣传

对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必须要转变传统的、固有的、保守的观念。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针对网络犯罪不同于一般传统的犯罪案件的特点,要充分利用庭审、媒体等方式加强对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社会危害性的宣传,使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对淫秽物品社会危害性的宣传中去,提高全民特别是青少年对淫秽物品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相关词条

  • 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音频及其他淫秽物品。“其他淫秽物品”,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被定义为,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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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37:42